台北市文化局第2期電影製作補助(113年4月1日至30日止)

補助徵件
2024-04-09

台北市文化局第2期電影製作補助訂於113年4月1日至30日受理申請,相關表單可至台北市文化局網站下載。

本案聯絡人:台北市文化局藝術發展科李小姐,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3542;或洽許股長,分機3547。

臺北市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

一、申請時間:
申請時間以本局公告收件時間為準,每年受理申請二次為原則,受理申請時間該年度第一期為前一年之十月份,第二期為該年度之四月份。為配合本府政策所需,本局得臨時受理申請,並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二、申請資格: 申請者其資格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製作公司、製片工作室。

三、審查重點: 本局電影製作補助審查重點為:企劃案具創意、具國際發行及行銷能力、能呈現獨特之臺北意象、企劃案執行可行性及完成度高。

四、申請條件:
申請影片之條件,須符合以下條件者,始得受理:
(一)影片具有下列特色之一:
1.以「臺北」之人、事、史、地、物為發展背景之作品。
2.於臺北市拍攝。
3.跨國製片案於本市進行影片後製作業或應用本國電影從業人員。

(二)製作規格:
1.影片長度應逾70分鐘。
2.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為原則。
3.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或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拷貝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或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三)申請第一期者限可於次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影片製作之企劃 案,且未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於商業院線放映,且同一企畫 案未獲本局其他補助者。申請第二期者限可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影片製作之企劃案,且未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於商業院線放映,且同一企畫案未獲本局其他補助者。
(四)具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
(五)申請者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不得為負數,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六)曾依本須知受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受理新申請案。
(七)受其他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委託製作之影片企劃案,不受理申請。
(八)接受本市協拍服務,有重大違規事項哲,列入紀錄並做為審查申請補助案件之參考。

五、補助金額:
本補助預算及額度總補助預算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整。(實際金額以議會通過預算為準)。
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各案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補助預算若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遭部分刪除,各案補助額度將刪減或依比例調整。

六、申請文件檢附內容:
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檢核表。
(二)申請書。
(三)申請者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案件如係合資合製者,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五)申請者過去或三年內實績說明:過去製作電影片之得獎紀錄、國內票房、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周邊商品收入等資料。如有證明文件可以複本提供,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以增加可信度。
(六)申請者財務證明:
1.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2.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申請截止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七)企劃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書寫:
1.片名、類型、級別、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於臺北市拍攝景點、預估製作期程、影片大綱、編劇者姓名。
2.製作團隊:請列舉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姓名,及其過去或近三年內實績,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編劇者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必備文件)。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有此情況時,為必備文件,無則免付)。
(3)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請盡量提 供,以增加企劃案說服力)。
3.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需詳列各項前製、後製成本及人事支出等。
4.影片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包含以下各項:
(1)海內外行銷、發行計畫。
(2)國際參展計畫、預估上映檔期、國內外票房、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預估。
(3)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
(4)公開映演或發行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I.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II.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III.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片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IV.電影長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V.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八) 影片片段(無則免附;以電子連結提供審核者,應自行處理內容加密事宜)。
(九)劇本。
(十)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檢附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附)。
(十一)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等。

符合資格之申請者,於申請期間,至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相關網站填列並上傳申請資料,或檢附前項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影印,一式十份,以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於申請收件截止日 (郵戳為憑)前寄至本局收。如為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請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任何原因延誤提出異議。檢核表、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限定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亦不退件。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不予退件。

七、評審與審查
本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五至七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並視需求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由本局將資格符合之申請案提供委員依本要點進行書面審查後提供本局建議,本局依評審委員書面審查結果通知進入複審案件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且委員於評審前,均應簽署聲明書,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及列為日後聘任之參考。
企劃書所載各事項於評審通過獲補助後如欲變更,應事前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並經本局核定。如經本局評估屬重大變更事項,由本局將變更事項送請原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後做成建議,由本局核定。

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1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