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
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局影(輔)字第10620034011號令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電影片之我國影視事業及導演,持續製作、執導電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本要點所稱國內重要影展,指金馬獎影展及台北電影節影展;所稱國外重要影展,指依「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規定之第一類國際影展及第二類國際影展。
前項影展之名稱、獎項及補助製作下一部電影片之補助金上限,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二)本要點所稱影視事業,指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之資格
(一)以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非短片類獎項(包含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紀錄片申請本局補助製作下一部電影片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資格如下:
1.入圍(選)或得獎之電影片屬劇情長片或動畫長片者,提出補助金申請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除應符合第一小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二小目及第三小目規定之一:
(1)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且其所製作、執導並列名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入圍(選)或得獎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條件。
(2)製作並列名入圍(選)或得獎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提出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或以執導並列名該入圍(選)或得獎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部電影片之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
(3)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無第三款各目規定情形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提出一部,由執導並列名入圍(選)或得獎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之電影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入圍(選)或獲個人獎之導演,亦同。
2.入圍(選)或得獎之電影片屬紀錄片者,提出補助金申請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除應符合第一小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二小目及第三小目規定之一:
(1)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影視事業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且其所製作、執導並列名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入圍(選)或得獎之紀錄片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條件。
(2)製作並列名入圍(選)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得提出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或以執導並列名該紀錄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部電影片之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
(3)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無第三款各目規定情形之影視事業得提出一部,由執導並列名入圍(選)或得獎紀錄片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之電影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入圍(選)或獲個人獎之導演,亦同。
3.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紀錄片,其參與製作並列名之影視事業為二家以上者,得自行協調製作補助金之分配比率,並分別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紀錄片,其執導並列名之導演有二人以上者,亦同。
(二)以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短片類獎項(包含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短片、動畫短片申請本局補助製作下一部電影片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資格,除應符合第一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之一:
1.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且其所製作、執導並列名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入圍(選)或得獎之短片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條件。
2.製作並列名入圍(選)或得獎短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提出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或以執導並列名該入圍(選)或得獎短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部電影片之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
3.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無第三款各目規定情形之電影片製作業或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製片/監製得提出一部,由執導並列名入圍(選)或得獎短片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部電影片之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
4.執導並列名該入圍(選)或得獎短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得提出一部由其執導之電影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入圍(選)或獲個人獎之導演,亦同。
5.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劇情短片、動畫短片,其參與製作並列名之電影片製作業為二家以上者,得自行協調製作補助金之分配比率,並分別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劇情短片、動畫短片,其執導並列名之導演有二人以上者,亦同。
(三)前二款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並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前目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者所提出之下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書,係由二家以上我國影視事業列名參與製作者,應由所有列名參與製作之名義人共同提出申請。
四、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電影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非短片類獎項(包含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長片及動畫長片,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其為短片類獎項之劇情短片及動畫短片,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但入圍(選)或得獎之電影片為紀錄片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認定其原產地為中華民國。
(二)應為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參展。
(三)應以入圍(選)或獲得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獎項為限。
五、申請及獲補助製作下一部電影片之補助金上限及分配比率
(一)入圍(選)或得獎之電影片為非短片類影片獎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紀錄片,其補助金應由製作、執導並列名該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各分配百分之五十;如為短片類影片獎之劇情短片、動畫短片,其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列名參與製作者,亦同。
(二)由我國影視事業及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製作、執導並列名之電影片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獎項者,得由該影視事業、導演,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之補助金額上限及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下一部電影片之製作。但已申請及獲補助金者,不得再以同一電影片、同一導演入圍(選)或獲得其他重要影展獎項,再向本局申請及獲補助金,已提出申請者,本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所提之下一部電影片類型及其製作企畫書為劇情長片、動畫長片或紀錄片者,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下一部補助金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且以附表一、附表二規定之金額為上限;其電影片類型及其製作企畫書為劇情短片或動畫短片者,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下一部補助金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八十,且以附表一、附表二規定之金額為上限。
(四)獲得國內重要影展之獎項,應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並經本局審核認定。但如有獲附表一國內重要影展所列獎項以外之獎項者,並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且經本局審核認定其為重要獎項者,其獎項名稱不受附表一規定限制。
(五)入圍(選)或獲得第一類國際影展及第二類國際影展之獎項,應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並經本局審核認定。但如有獲附表二所列之第一類、第二類國際影展獎項(競賽單元、平行單元獎項)以外之獎項者,並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且經本局審核後認定其為重要獎項者,其獎項名稱不受附表二規定限制。
(六)以紀錄片入圍(選)或獲得第一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及平行單元)、第二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之非短片類獎項(包含影片獎、導演個人獎)者,經審議小組評估其所提下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及預估製作成本規模,並作成放寬補助金額之上限及核予補助金額之建議,經本局核定者,得不受附表二規定之金額上限限制。但補助金總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下一部補助金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六、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應具備之條件
(一)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之影片類型及映演時間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以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非短片類獎項(包含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紀錄片,向本局申請補助製作之下一部電影片應為電影長片,且該電影長片之影片類型,應符合其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電影片、執導之電影片類型,且映演時間為六十分鐘以上之劇情長片或動畫長片。但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之影片類型為紀錄片者,映演時間不在此限。
2.以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短片類獎項(包含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短片、動畫短片,向本局申請補助製作之下一部電影片應為電影短片,且該電影短片之影片類型,應符合其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短片、執導之短片類型,且映演時間為十分鐘以上未達六十分鐘之劇情短片或動畫短片。但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之影片類型為紀錄片者,映演時間不在此限。
(二)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為劇情長片(以下簡稱補助金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以下簡稱補助金動畫長片)及其製作企畫書,除應符合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至第十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ㄧ:
1.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之導演或電影片製作業之一,應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資格條件。
2.導演均不得為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之唯一製片/監製。
3.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以下同)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補助金劇情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4.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補助金劇情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5.補助金動畫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該補助金動畫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6.映演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經本局審核同意者,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
7.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或拍攝,且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角或配角之呈現。但補助金動畫長片不在此限。
8.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9.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所載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製作企畫或劇本獲本局其他補助。但獲本局下列各小目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小目規定獲本局核給之補助金及依本要點獲補助金之總額,未逾本局核定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1)依國產電影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獎助要點規定,獲數位視覺特效補助金。
(2)依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獎補助要點規定,獲劇本開發補助金。
(3)依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規定,獲輔導金。
10.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及其製作企畫書,屬合資製作者,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前開製作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三)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為紀錄片(以下簡稱補助金紀錄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補助金紀錄片之導演或電影片製作業之一,應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資格條件。
2.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補助金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3.補助金紀錄片之工作團隊:
(1)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演員、主持人(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4.補助金紀錄片之後製作(指調色、調光、剪輯、錄音、特效、音效、混音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5.補助金紀錄片之映演時間不限,且不以我國語言發音為限。
6.視訊及音訊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1080/6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59.94i)。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7.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補助金紀錄片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
8.補助金紀錄片及其製作企畫書,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補助金紀錄片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ㄧ(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9.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補助金紀錄片;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四)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為短片(以下簡稱補助金短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
2.補助金短片之導演或電影片製作業之一,應為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資格條件。
3.導演不得為補助金短片之唯一製片/監製。
4.製片/監製及編劇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5.映演時間應為十分鐘以上未達六十分鐘,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經本局審核同意者,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
6.應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其複製片應以HD Cam或以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且畫素均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均應為16/24 Bit, 48KHz, 格率為24格/秒。
(五)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補助金電影片(包含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補助金紀錄片、補助金短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之補助金。但獲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補助金電影片(包含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補助金紀錄片、補助金短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七、申請方式及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依以下各款申請程序,檢具各款所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核發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
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之影片獎之電影片,應由該入圍(選)或得獎電影片之全部影視事業及導演,共同提出申請;以共同執導並列名之電影片,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之導演個人獎者,應由該共同執導入圍(選)或得獎電影片之全部導演,共同提出申請。前開申請者並應於入圍(選)或得獎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向本局申請核發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但於本要點發布生效施行前,且於中華民國ㄧ百零五年ㄧ月一日以後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者,應於本要點發布生效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本款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
1.申請書。
2.入圍(選)或獲得附表一、附表二規定之國內外重要影展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入圍(選)或得獎證明或邀請證明文件。
3.參展前依我國電影法之主管機關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或分級證明影本。
4.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參展之證明文件。但遇有國際影展活動主辦單位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以外名稱介紹或標示我國參賽、參展之電影片時,參賽、參展者有立即提出抗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並請主辦單位予以更正者,應檢附處理過程及結果之說明。
5.申請者無第三點第三款各目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6.申請者為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或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申請者為導演者,應檢附該導演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未曾以同一電影片、同一導演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資格,向本局申請及獲補助金之切結書。
8.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核發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
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應自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公文所載發文日次日起二年內,依第三點及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檢具下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書(以下簡稱製作企畫書),向本局申請核發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補助金紀錄片、補助金短片之製作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其份數,由本局依前點規定條件,另行公告。
八、申請期限及遞送方式
(一)申請期限: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應依前點申請程序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遞送方式:
1.郵寄遞送者,應以掛號付郵遞送,並於前點規定之期限內,將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以掛號寄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前點規定之期限內,將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送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已依前點規定申請並取得本局核發之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或本局公告為獲補助金者,不得再依前點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請;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四)申請應備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撤案、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或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與否,概不退還。
九、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文件、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資格、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應備文件、資料及其申請期限、遞送方式,進行書面審查。其有違反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或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但其得為補正,本局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亦同。
(二)審查小組、審議小組之組成:
1.申請案之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審查,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創投產業領域之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2.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之審議,由本局就申請案電影片類型(補助金劇情長片及補助金動畫長片、補助金紀錄片、補助金短片)分別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創投產業領域之專業人士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審議小組為之。
3.審查小組、審議小組之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
4.外聘之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應於應聘時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得於審查委員、審議委員之審查會議、審議會議結束及該審查會議、審議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審查小組、審議小組職責:
1.審查小組: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並就申請案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核發之准駁提出建議。上開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名單,應由本局核定之。
2.審議小組: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進行實質審議,並就申請案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核發之准駁及補助金額上限提出建議。上開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名單及其補助金額上限,應由本局核定之。
3.審查小組、審議小組實質審查、審議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列席說明,或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拒絶提供、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審查小組、審議小組認定仍不全者,審查小組、審議小組應逕為實質審查、審議,或不受理該申請案。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審議之事項,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會議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5.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於審查、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於審查會議、審議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審查、審議之申請案、補助金電影片無關聯,並對審查小組審查會議、審議小組審議會議及審查、審議相關事項保密。審查委員、審議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審查委員、審議委員之聘任;審查委員、審議委員與該次審查、審議之申請案、補助金電影片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補助金電影片之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資格。
(四)決議方式:
1.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審查,應由審查小組採書面或召開會議審查;以書面審查者,應由審查小組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以召開會議審查者,應由審查小組全體審查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2.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及其補助金額上限之審議,應由審議小組全體審議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五)申請案經審查小組書面審查(或審查會議審查)、審議小組審議會議審議並決議建議給予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應於該書面審查結果(或審查會議紀錄)、審議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包括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名單、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名單及其補助金額上限)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十、簽約
(一)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
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應於本局通知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九個月內,依本局核定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及其製作企畫書之該當年度之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及製作補助合約書規定,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製作補助合約書之簽訂。
(二)補助金紀錄片:
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應於本局通知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公文函指定之期限內,依本局核定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及其製作企畫書之該當年度之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及製作補助合約書規定,與本局完成補助金紀錄片製作補助合約書之簽訂。
(三)補助金短片:
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應於本局通知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局核定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及其製作企畫書之該當年度之電影短片輔導金辦理要點及製作補助合約書規定,與本局完成補助金短片製作補助合約書之簽訂。
十一、補助金之核撥
已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補助金紀錄片、補助金短片之製作補助合約書者(以下簡稱獲補助金者),應依下列各款之一規定及製作補助合約書規定,完成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及辦理各期補助金之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
獲補助金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製作補助合約書及當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並依前揭要點、製作補助合約書、信託合約書、信託管理規定及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申請核銷、核撥各期補助金、辦理結案及請款。
(二)補助金紀錄片:
獲補助金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製作補助合約書及當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規定及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申請核銷、核撥各期補助金、辦理結案及請款。實際補助金依製作補助合約書規定核算。
(三)補助金短片:
獲補助金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製作補助合約書及當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規定及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申請核銷、核撥各期補助金、辦理結案及請款。
十二、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金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轉讓他人。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製。
(二)除下列各目規定不得變更之情形外,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之變更,應由獲補助金者依下列各目規定,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金者到局說明,獲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製作補助合約書後,獲補助金者始得依變更後之製作企畫書及製作補助合約書執行。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金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金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金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且該變更不計入下列各目規定之變更次數。
1.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之製作企畫書,除所載之導演為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且具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導演者,該導演不得變更外,其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以下同)有變更者。前開製作企畫書之變更,以三次為限。
2.補助金紀錄片:補助金紀錄片之製作企畫書,除所載補助金紀錄片主題不得變更,及所載之導演為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且具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導演者,該導演亦不得變更外,其所載電影片片名、紀錄觀點(主軸、手法)、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持人(包括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有變更者。前開製作企畫書之變更,以三次為限。
3.補助金短片:補助金短片之製作企畫書,除所載之導演為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且具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導演者,該導演不得變更外,其所載電影片片名、劇情大綱、製片/監製、導演、編劇有變更者。前開製作企畫書之變更,以二次為限。
(三)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三、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期限、審核及發行映演
獲補助金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及當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電影短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規定之攝製完成期限、展延期限、申請攝製完成審核期限、發行映演(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期限規定辦理。
十四、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議委員之公正性,申請及、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或受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應擔保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之申請案,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應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及本局公告之製作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
(四)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之補助金電影片,應符合第六點規定。
(五)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應依第十點規定完成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之簽訂。
(六)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製作企畫書攝製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依第十二點辦理,且應依本局核定同意變更後之製作企畫書及製作補助合約書攝製補助金電影片。
(七)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所載附附款規定履行。
(八)獲補助金者之補助金電影片之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獎勵獲國內外重要影展製作補助金影片」或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但與本局簽訂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前已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九)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補助金之核撥及依第十三點規定期限完成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審核、發行映演(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且獲補助金者及其補助金電影片,除應遵守第七款及第八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外,其他或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及當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電影短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規定之應履行之負擔規定遵守辦理。
十五、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獲補助金者違反擔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獲補助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補助合約書,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三)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違反前點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四)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違反前點第五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獲補助金者違反前點第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補助合約書,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金者違反前點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應依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及當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電影短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規定之違反規定之處置辦理。
十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金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金之權益。
(五)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其他規定
(一)本局得依各年度本要點預算額度,核定該年度之申請案件。其補助金額逾預算金額總數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二)本要點補助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發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且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不得要求本局補償或賠償。
(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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