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受理申請(即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
為培養我國基礎電影人才,鼓勵新銳攝製電影短片,並鼓勵類型電影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我國基礎電影人才,輔導新銳攝製電影短片,並鼓勵類型電影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製片、導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輔導金電影短片(以下簡稱輔導金短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 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
(二) 輔導金短片之製片、導演及編劇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三) 輔導金短片之製片不得兼任該輔導金短片之導演,每一製片以製作二部輔導金短片為限。
(四) 輔導金短片之導演不得兼任該輔導金短片之製片,每一導演以執導一部輔導金短片為限,且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未曾導演二部以上獲輔導金短片補助之電影片,且應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之前導演之輔導金短片攝製完成並取得該片之電影片分級證明。
2. 未曾導演獲旗艦組、策略組補助金、票房獎勵製作補助金或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製作補助之電影片。
(五) 輔導金短片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後開拍,且於申請日尚未製作完成。
(六) 輔導金短片之映演時間應為十分鐘以上未達六十分鐘,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輔導金短片經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建議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七) 輔導金短片應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其複製片應以HD Cam或以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且畫素均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均應為16/24 Bit, 48KHz, 格率為24格/秒。
(八) 輔導金短片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之補助金。但獲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在此限。
(九) 輔導金短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委製或合製。
四、輔導金短片之組別及輔導金補助額度
輔導金短片之補助金額,不得達本局核定獲輔導金短片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八十,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 一般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動畫組:新臺幣三百萬元。
五、申請案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 企畫書一式九份,其中紙本八份,應以A4紙橫書雙面列印,PDF檔案資料光碟(其內容應與紙本內容同)一份,並包含下列各目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影短片(片名)輔導金申請案」及申請人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1. 申請人簡介:其為製片或導演者,應附申請人簡歷、作品、得獎、獲補助紀錄及其他介紹,並應檢具相關證明證明之;其為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人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最近三年製作電影片紀錄及證明、最近三年製作之電影片得獎紀錄、獲補助紀錄及其他介紹,並應檢具相關證明證明之。(無相關資料者免附,但應載明﹝無相關資料﹞)。
2. 輔導金短片片名、類型、預估片長、規格、發音語言、製作立意或目的、預定拍攝期程及地點;其於申請日前已開拍者,並應載明拍片進度及檢附相關證明。
3. 完整劇本(應含劇情大綱﹝五百字以下﹞、人物介紹及分場大綱或分鏡表)。
4. 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輔導金短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5. 屬動畫輔導金短片者,應另檢附部分主要人物造型轉面、部分分鏡腳本及美術設計風格說明。
6. 製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與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剪輯、美術、聲音、特效、動畫等職務)之名單、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及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前開職務人員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除製片、導演、編劇應確定外,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與技術人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未確定者,得免附合約書、合作意向書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 預估總製作總成本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8. 製片、導演符合第三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9. 輔導金短片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10. 輔導金短片集資計畫。
(1) 應載明輔導金短片製作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
(2) 製作資金來源屬申請人自資者,應提出申請人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其資金來源有向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或獲補助、捐贈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項目、金額及占輔導金短片製作總成本之比率。
(3) 製作資金來源屬合資者:
A. 應說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之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並應檢附申請人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申請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並應列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助)金額及占輔導金短片製作總成本之比率。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B. 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C. 應檢附合資者同意遵守第十二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遞送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
(二) 遞送方式:
1. 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 親自或委託他人(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六時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收件章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案企畫書所載導演相同,或所載製片有製作三部以上本年度申請輔導金短片情形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自行協調,並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四) 申請書及企畫書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議事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人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輔導金短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
1. 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評選小組。
2.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3.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評選小組職責:
1. 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 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 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對評選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選資格。
(四) 決議方式:
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第九點輔導金短片之審核,應由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本局提請評選委員審核之事項,得經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均應經本局核定之。
(五) 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輔導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輔導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簽約
獲輔導金者應於接獲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者補助處分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本局完成輔導金短片製作合約書(以下簡稱製作合約)之簽訂。製作合約由本局另訂之。
九、輔導金短片攝製完成之期限及審核
(一) 一般組:
1. 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個月內,將輔導金短片攝製完成,取得輔導金短片電影片分級證明,並檢具前開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及藍光或DCP規格之輔導金短片複製片一份送本局審核。
本局應先就輔導金短片是否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進行認定;經認定符合者,本局得再請評選小組就獲輔導金者及輔導金短片是否符合下列事項進行審核,評選小組得視需要建議本局請獲輔導金者出席審核會議。評選委員應附具理由做成審核是否通過之建議,並送本局核定:
(1) 輔導金短片應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二點第十四款規定。
(2) 輔導金短片之片名、導演、製片、編劇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獲輔導金者為自然人除外)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一致。
(3) 輔導金短片應符合企畫書所載劇情大綱。
(4) 獲輔導金者及輔導金短片應依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者補助處分函所列之附款履行。
前項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短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依本局指定之期間及修正意見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正期間累計不得逾六個月。
2. 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獲輔導金者如無法於前目第一項規定期限繳交輔導金短片複製片,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二) 動畫組:
1. 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輔導金短片攝製完成,取得輔導金短片電影片分級證明,並檢具前開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及藍光或DCP規格之輔導金短片複製片一份送審核。
本局應先就輔導金短片是否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進行認定;經認定符合者,本局得再請評選小組就獲輔導金者及輔導金短片是否符合下列事項進行審核,評選小組得視需要建議本局請獲輔導金者出席審核會議。評選委員應附具理由做成審核是否通過之建議,並送本局核定:
(1) 輔導金短片應符合第三點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二點第十四款規定。
(2) 輔導金短片之片名、導演、製片、編劇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獲輔導金者為自然人除外)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一致。
(3) 輔導金短片應符合企畫書所載劇情大綱。
(4) 獲輔導金者及輔導金短片應依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者補助處分函所列之附款履行。
前項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短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依本局指定之期間及修正意見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正期間累計不得逾六個月。
2. 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獲輔導金者如無法於前目第一項規定期限繳交輔導金短片複製片,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三) 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輔導金者之事由,致無法於第一款第一目第一項或第二款第一目第一項所定期限繳交者,不受展延次數之限制,但展延期間累積不得逾四個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痢疫、核子事故。
十、輔導金短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短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且獲輔導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限之展延:
(一) 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短片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輔導金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
1. 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利息。
2. 支出部分:包括輔導金短片製作總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八項之細目清冊)。上開人事費支出,獲輔導金者為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或切結書);獲輔導金者為自然人,應檢附人事費領據正本,且應註明所擔任之職務(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
(二) 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告中應註明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
(三) 受補助之輔導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其屬境外之支出憑證,得以影本替代,惟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台幣計價)。檢附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及「政府支出憑證要點」規範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 輔導金短片有第十二點第九款規定之情形,獲輔導金者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 結案報告及其電子檔資料光碟一份(含輔導金短片片名、長度、規格、本事簡介、演職員表、導演及製片之照片及簡介、創作理念、拍攝地點資料、600dpi以上之輔導金短片劇照或工作照圖檔,不得少於五張、製作企畫執行過程等報告)。
(六)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二點第十二款第一項規定上傳HD規格數位影音檔案之證明。
(七) 第十二點第十二款之授權書正本。
(八)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第十二點第十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正本。
(九)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輔導金核撥及結算,依製作合約規定辦理。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
企畫書所載之片名、劇情大綱、製片或編劇有變更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但獲輔導金者(包括製片為獲輔導金者)及輔導金短片之導演,均不得變更。
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輔導金者到局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製作合約後,獲輔導金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以二次為限。
十二、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獲輔導金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資格、獲輔導金或申請輔導金審核、撥付。
(二) 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攝製輔導金短片。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八點規定完成製作合約之簽訂。
(四) 獲輔導金者應依製作合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請領各期輔導金及請款。
(五) 獲輔導金者不得將獲輔導金資格或輔導金短片企畫書轉讓他人。
(六) 輔導金短片未依第九點規定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前,不得以各種版本(語言、規格)參加國、內外影展活動。
(七) 輔導金短片參加國內、外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八) 輔導金短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輔導金者依企畫書所辦理各項工作,均應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 輔導金短片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合計達短片製作總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有前開情形者,獲輔導金者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九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輔導金短片審核。獲輔導金者並應依本局指定之期限及修正意見,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短片修正後,再送本局審核。
(十一)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十二)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點辦理結案前,應將輔導金短片剪輯成一至三分鐘(動畫片為三十秒至六十秒)HD規格之數位影音檔案,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輔導金者並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做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 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於網際網路或本局所屬網站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短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前項授權之書面正本,並於依第十點辦理結案時,交付本局。
第一項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輔導金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權財產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第一項利用之書面授權正本,並於依第十點辦理結案時,將授權書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三)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點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符合第九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短片DVD、符合第三點第七款規格之輔導金短片複製片,及前款數位影音檔案各一份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作為永久典藏之用。
(十四) 輔導金短片片頭或片尾優先位置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或類似文意。
(十五) 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十六) 本局得於輔導金短片經本局核定結案前,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輔導金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報告中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七) 獲輔導金者應無償依本局指定之期間、方式及輔導金短片複製片之規格,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輔導金短片,於本局補助辦理之「金穗獎」巡迴影展中映演。
(十八)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九)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點規定辦理結案時,輔導金及其他收入部份(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部份如有結餘款,獲輔導金者應按本局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輔導金金額為上限。
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輔導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已與本局完成製作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且被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各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一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輔導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已與本局完成製作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且被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各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九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 違反前點第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輔導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
3. 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十款前段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4. 輔導金短片經本局認定不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或違反前點第十款後段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短片修正,或雖於期限內修正,惟仍未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者。
5. 未於第十點規定期限出具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資料,或出具之文件、資料不全、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三) 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應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 獲輔導金者未於第十點規定期限內出具同點第五款至第九款文件、資料,或出具之文件不全、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全或不符規定,獲輔導金者應按製作合約所載輔導金金額上限之百分之十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 違反前點第十六款或第十七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獲輔導金者應按次依製作合約所載輔導金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違反前點第十八款規定者,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輔導金者應將該溢領之輔導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獲輔導金者未依前點第十九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書、輔導金短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獲輔導金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 獲輔導金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獲輔導金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獲輔導金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獲輔導金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 獲輔導金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其他規定
本要點之輔導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製作合約且獲輔導金者不得要求本局賠償或補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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