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新聞局「110年度第一梯次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申請至2/22止
壹、依據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臺中市城市意象,鼓勵影視業者到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依「臺中市政府補助及協助拍片取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須知。
貳、申請期間及完成影片製作之期限
一、申請期間
自110年1月15日(星期五)起至110年2月22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以申請案送達本局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完成影片製作之期限
以自本案補助契約簽約日起1年內完成影片製作並辦理結案為原則。
參、申請資格
一、得申請之影視業者
(一)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製作連續劇類(含網路影集)、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新媒體製作業、動畫製作業。
(三)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四)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受補助者。
諮詢窗口: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影視發展科 羅喬郁小姐,連絡電話:04-2228-9111#15704,email:genki6091@taichung.gov.tw,有任何問題可於上班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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