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文化局106年第2次影視製作拍攝補助徵件(至106年8月11日止)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為培育優秀影視人才及鼓勵影視製作業者實地取景拍攝,促進城市行銷及本縣影視產業之發展,特辦理補助案徵件計畫,自即日起至106年8月11日止(郵戳為憑)。
宜蘭縣政府補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要點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優秀影視人才及鼓勵影視製作業者實地取景拍攝,促進城市行銷及本縣影視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視製作業者:係指電影、電視等製作業、獨立製片者及以學術文化機構等名義,製作電影、電視連續劇等之團體、個人或事業機構。
(二)本縣影視製作業者:係指出生、工作於本縣,或申請補助時已在本縣設籍四個月以上之影視節目等之製作業者。
(三)噶瑪蘭新銳:首次執導長片或拍攝前三部短片之縣籍導演。
(四)短片:長度不超過六十分鐘之電影片。
(五)長片:長度六十分鐘以上之電影片。
三、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資格:影視製作業者(含本縣影視製作業者及噶瑪蘭新銳)拍攝之作品,以宜蘭之人、事、史、地、物為發展背景,對本縣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有正面效益且與宜蘭城市映像具有關聯性者。
(二)製作規格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DIGITAL BETACAM 或高畫質之數位攝影機(FULL HD 或 HDV 以上) 拍攝,其完成片規格得以 DVD 數位光碟、藍光片光碟或本府指定之規格繳交。
(三)依本要點受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二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受理申請期間:每年五月至八月、十一月至翌年二月,分為兩階段受理。
五、補助標準:
(一)影視製作業者,在受理之當年度元月一日以後(排除前一年度者),所拍攝、製作之電影片或電視連續劇等,具備前點所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補助金。
(二)每部電影劇情片獲核發補助金,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電影紀錄片獲核發補助金,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電視連續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整齣連續劇(集)合併計算者,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三)各案補助額度由本府影視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決議之。
六、審查程序:
本府受理補助金個案之申請後,提請本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者到場,列席會議陳述說明。
七、補助申請個案之准駁、獲補助金額之核定,應經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前項審查決議,應經本府核定之。
八、依據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影視製作業者,應在接獲本府同意補助通知後一個月內,與本府簽訂補助契約;無正當事由而逾期未簽訂契約者,本府應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前項補助契約之內容,由本會指定之本府專責辦理單位(機關),與受補助之電影、電視製作業者,依本府核定相關事項協議訂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及相關單位(或機關)預算支應。
十、影視製作業者,獲本府同意補助所拍攝之電影片或電視連續劇等,本府得節錄其中本縣場景影像,作為非營利性質之使用,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十一、依據本要點第三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乙式十二份。
(二)申請人之影視企劃案應具有下列內容:
1.片名、類型、級別、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於宜蘭縣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
2.劇情大綱、編劇者姓名。
3.製作團隊(請列舉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師及其過去實績)。
4.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需詳列各項前製、後製成本及人事支出。
5.與宜蘭縣之關聯性、對於行銷宜蘭縣之正面效益及回饋計畫,回饋計畫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無償提供於本縣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五分鐘影片,供主管機關作行銷等公益之用。
(2)同意主管機關於其所舉辦之國際影展或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以十次以內為限。
(3)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贊助單位:宜蘭縣政府及協助製作: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等字樣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執行機關提供之。
依據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補助者,除前項規定外,應附宜蘭縣影視製作者, 出生、工作於本縣或申請補助時,在本縣設籍四個月(含)以上之證明文件。
十二、接受本府補助者,經本府通知同意補助後,應檢具領據等相關文件,報送本府撥款核銷。
十三、接受本府補助者,除應依企劃案中預計完成期限,完成影視劇集之製作外,並應依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因故須改變企劃案之製作團隊人員名單,應於拍攝前提交名單送本會審議,經審核同意後辦理。
(二)自核定補助之日起,結案期限以一年為限。
(三)拍攝非紀錄片者,若未能依限辦理完成,應在期限屆滿前四十天,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以一次為限。拍攝紀錄片者,展延期限以二次為限。
(四)影視劇集製作完成後,應檢具影視劇集全片一份、本縣有關景點側拍花絮數位 DVD 影音光碟十份及本縣入鏡景點清單一份,提送本會審核之;審核未通過者,本府得要求受補助者於限期內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得取消補助資格。
(五)接獲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領據)及相關文件,陳報結案,完成相關審核程序後,一次撥付補助。
(六)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送本府辦理核銷事宜。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結案時,實際補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或依受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八)其他核銷相關未盡事宜,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逕予解除契約,受補助者應繳回具領之補助款;受補助者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拒絕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一)違反本要點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規定者。
(二)所繳交之文件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記載之情事者。
(三)影視劇集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其它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
相關申請文件請至以下網址下載:
網址:http://yilancamera.e-land.gov.tw/down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