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文化局「110年度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收件至1/31

補助徵件
2021-01-20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鼓勵影視業者在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取景拍攝影片、行銷宣傳並提升本市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電視連續劇製作業者。
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
證;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
之代理廠商。
三、本要點補助之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且不超過其製作總成本百分之
五十為上限,各案補助額度由本府影視支援中心所設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
影委會)審查會議決議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上限之限制:
(一) 對本市城市行銷有重大貢獻者。
(二) 申請補助影片之導演或由其執導、參與製作之影片曾獲國際知名影展競
賽類獎項者。
四、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拍片計畫,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
計畫。
五、本府受理申請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並於
當年度二月底前完成當年度補助之審查,必要時得隨時調整。
六、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內容對於本市城市行銷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二)影片放映時間應為七十分鐘以上;電視連續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
放映時間為三十分鐘以上。
七、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畫書。
(二)許可證明文件或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三)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四)影片劇本。
(五)影片公開上映、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六)過去實績說明。
(七)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八)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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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七款之回饋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分鐘(DVD 以上
規格)之影片,供本市作公開傳輸、上映及播送等城市行銷公益之用。
(二)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無償授權本府得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傳輸、上映、
播送及展示獲補助影片。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識
別圖樣。標示方式及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四)其他本府指定之事項。
八、本府受理申請補助之審查程序分為資格審查及複審二階段: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企畫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文件不齊者,本府得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二)複審: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之審查,由本府提請影委會審議;其會
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前
開決議,應經本府核定。
企畫書所載事項於審查通過獲補助後如有變更,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變更。
九、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補助許可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本府簽訂行政契約
並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後,無息
返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十、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畫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未能如期完成時,應
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
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受補助者應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一份、本市景點拍攝花絮 DVD 十份及本
市拍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本府申請經費核銷。
審核通過者,應於本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補助成果報告書、會
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及相關文件,向本府辦理結案事宜。
審核未通過者,本府得要求限期修改,屆期未完成者,撤銷補助。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者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
事。
(二)申請者曾未依本府通知期限內繳回補助款。
(三)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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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片於受理期間已於商業院線放映或同一企劃案已獲本府其他補助。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補助許可,不為催告逕行
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補助者並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補助契約約定。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三)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四十八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十四、申請補助案件之受理、核准,以各該年度所得支用之預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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